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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吉政办发【2018】1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促进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转型发展

  支持本省建筑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鼓励中直特级企业与本省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联合体中本省企业符合“优质优先”支持条件的,联合体享受相应政策。优化企业资质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省级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所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按实际达到的资质等级进行核准。建立重点扶持企业名录,予以包保扶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按市场化方式建立产业投资基金,提升投融资能力。深化企业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股权合理流转机制,探索项目模拟股份制改革,激发企业活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动产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合理金融创新。

  二、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民间投资的建筑工程允许业主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改进招标和采购管理方式,推广技术、质量、服务、价格、信用等多因素综合评价,实现由“拼价格”向“拼质量”转变。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中标人应提供全额履约担保,防止恶意低价中标。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网上异地评标。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对于情节严重的招标代理机构,禁止其在一定年限内代理招标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情节严重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三、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木结构公共建筑应采用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工程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承担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企业,在全面公开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资料的前提下,可以参与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形式,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一般不予调整;在计价结算和财审时,仅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

  鼓励监理、设计单位联合投资咨询、勘察、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应当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复杂程度、服务范围与内容等,在合同中约定。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可按照节省投资额或产生效益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在合同中约定。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

  五、优化施工审查流程

  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整合施工图审查相关环节,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和网上服务,提高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效率。推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作,通过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共享和关联前置条件,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应用,监管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实现业务数据实时采集。

  六、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企业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溯、追究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给予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期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并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加强质量安全监督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将各类、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纳入监管范围,实现监管全覆盖。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建立完善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全面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重大危险源的报告、管理、方案论证、施工、监测、预警等机制。强化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家论证,并实施全程跟踪。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对质量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关键程序和关键岗位,建立统一的责任制度、工作标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安全控制中的作用,探索驻厂监理制度,落实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制度。落实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检测机构现场取样工作制度。加强工程质量检测、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八、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加快“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对接,实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建筑市场监管、扶优扶强等方面的应用。将信用评价不合格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加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强化社会监督。完善联合激励机制,推行“优质优先、优质优价”政策;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完善责任主体黑名单制度。

  九、规范建设单位行为

  对于因建设单位不合理工期要求、供应不合格材料、不按时支付工程款、随意肢解发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经济赔偿责任。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在建筑工程中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支付担保。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吉林”网站上曝光。

  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除依法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担保机构担保制度,探索实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对企业提供的符合条件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机构担保保函等,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其中:住宅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5%预留;工业、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预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两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可降低缴纳比例1%。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型收费,建立并公开涉企收费清单。

  十一、加强工程结算管理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按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审查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

  十二、加快培养建筑人才

  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加快培养复合型、创新型、综合型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劳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健全建筑业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实施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开展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充分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多层次的建筑劳务人员培训体系。通过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培养高素质建筑劳务人员。

  十三、改革建筑用工制度

  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劳务人员的主要载体,倡导“工匠精神”,逐步实现建筑劳务人员公司化、专业化、产业化管理。促进建筑农民工向技术工人、产业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农民工就业创业。建立全省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开展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十四、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施工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建筑劳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建筑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将存在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施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

  十五、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

  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精益建造、数字建造、绿色建造、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经考核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一定装配式施工能力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其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的,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装配式建筑要一次达到设计深度,不得进行预制构件二次拆分设计。全装修设计与建筑设计一并完成,不得另行委托装修设计。加快推进建筑全装修,新建装配式住宅及设区市条件成熟区域的商品住宅,实现全装修交付。

  十六、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试点

  以建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资源链、产业链、技术链和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市场体系”为核心,以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示范园区、生产基地、试点示范项目为载体,以创新木结构建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保障,着力提高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科技创新、市场化运作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探索建立适合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的管理程序、管理制度、管理标准和运行机制,促进木结构建筑健康有序发展。

  十七、加强技术研发应用

  支持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创新机制,提升我省建筑业自主创新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淘汰落后技术和材料,提高机械化施工水平,保障生产施工安全。积极支持建筑业科研工作,大幅提高技术创新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推进BIM技术应用条件下的各专业协同设计、协同施工、协同管理。2019年1月1日起,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采用BIM技术。倡导绿色建筑施工,加大建筑扬尘治理力度,推广使用建筑垃圾现场无害化处理技术,实现资源再生利用。

  十八、完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加快制定装配式建筑、现代木结构、绿色建筑、BIM技术应用、全装修和建筑节能等方面地方标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加快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工法的推广应用。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建立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机制,定期复审,及时修订,提高标准时效性。加强对标准应用的监督指导,逐步完善标准执行监督执法机制,增强标准的执行力和权威性。

  十九、提升建筑设计水平

  加强城市设计工作,按照我省东中西部不同的地域特点,从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统筹谋划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建筑设计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和时代风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节能及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提高方案设计质量,方案审批部门要对城市标志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重要景观节点的设计方案进行重点审查。推进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积极开展建筑评论和优秀设计评选,提升建筑设计理念和设计水平。

  二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

  鼓励中央直属企业、外省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区域性子公司,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设立总部的享受总部经济优惠政策。支持省外企业在我省建立产业化基地。密切关注和跟踪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帮助企业了解国家对外经济援助政策,熟悉项目申请规范,畅通项目信息渠道。适时在省内、外召开企业推介会,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动态监测和跟踪服务。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支持本省建筑业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申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等国家扶持政策。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的作用,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

  二十一、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自律准则、促进诚信守法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提高协会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团体标准编制、制定行业服务收费标准、工艺工法创新、提升行业管理素质和水平、反映企业诉求、提出政策建议等方面的服务能力。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优秀建筑企业”、“优秀项目负责人”和“优质工程”评选活动。

  二十二、实施目标考核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建筑业发展指标评价体系,定期通报各地建筑业发展情况。省政府将建筑业发展工作纳入对省直部门和各市(州)、县(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将建筑业发展列入本地目标责任考核。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413